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加州近日通過新法,自2019年起禁止販售繁殖場動物,只能販售收容所動物,此消息引起台灣網友關心,對此,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張靖霖出面回應。他表示,這條新法是讓收容所動物多了被領養的機會,因此台灣應提升收容所動物的福利,推行領養者付費制度,才是解決台灣收容及流浪犬貓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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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新聞稿全文
文/張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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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體報導「加州州長傑瑞布朗(Jerry Brown)宣佈2019寵物店(pet store)只能販賣收容所動物」一事,在台灣引起熱烈討論。
然而事件發展因翻譯字義問題,造成大眾反應對實際事實真相的誤解與落差,引發不少關心。寵物業的人心惶惶,希望藉此投稿以正視聽。因為這不僅是國情、環境、法律的差距,更是人文及民族性的不同所致。
首先美國加州原本規定中所稱之寵物店(在台灣係指的是寵物用品店)本就不能夠有販售寵物的行為,並且在美國加州的收容所領養動物是有付費機制的(在美國加州領養寵物與買賣寵物所需費用差不多)。這一條新法其實是讓原本僅能在收容所有價領養的犬貓多了一處新的領養管道(也就是開放在寵物店可以代售),因為美國加州收容所認養率低且没放棄「安樂死」制度,並仍開放過量野生犬貓的撲殺。所以在我們台灣想要參酌學習之處,其實應是在【領養者付費】制度的推行,因為在台灣若干寵物用品店們早已響應政府農委會政策,在寵物用品店內設立「愛心小站」、「愛心櫥窗」等【免費】愛心認養之服務,所以應是我們業者為解決收容所流浪犬、貓問題所努力及付出的部分,早己超越美國加州許多。
目前在台灣的收容犬隻領養,是不收取費用的,與加州實行已久的「有價領養」完全不同。收容犬、貓若用「賣」的,當然有助於收容機構提升動物福利,不過是否會降低民眾的領養意願,可想而知。因此,收容所的動物要實施有價領養一事,在台灣推動起來可能會有些許困難,但也確實是將來我們可以努力教育仿效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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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特定寵物管理辦法中明文規定:所有犬、貓買賣行為均必須經由領有特定寵物登記的合法繁殖或買賣店家(美國加州統稱為犬舍、貓舍),而寵物用品店(未申請繁殖或買賣證)是不能夠進行犬、貓買賣的。若是買賣或有價領養行為需要在寵物用品店內進行,則該店也必須申請特定寵物業登記證號,符合基本的動物福利之規範與管理。
將收容所的動物比照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來制定收容規範、領養程序、來源及晶片流向控管等,不但能夠提升收容動物的動物福利,也同時可以結合寵物用品店或其他寵物服務業,增加收容動物的曝光度,領養的來源和流程透明及制度化,更能提高民眾付費領養意願,這才是解決台灣收容問題的根本方法,當然最終解決之道,還是在源頭問題!杜絕棄養,流浪犬到底是誰產生?如何產生?
本會與地方公會均將積極配合政府推動動物福祉政策,落實業者遵從特定寵物管理辦法及動物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提升產業的公益形象及強化動物福祉的實施,當然面對國內各地流浪犬貓的問題,本會與全國業者更是願意全力支持農委會政策,並與國內優良動保團體共同策略合作,齊心努力捍衛所有動物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