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韋辰/綜合報導
新北市動保處日前獲通報,在三峽區中正路二段與大利路路口處,發現一輛車子撞傷狗狗,不但未下車察看也未報案,反而肇事離去。動保處與吉埔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肇事民眾車牌號碼,並通知到案說明。此行為造成動物受傷,加上駕駛未下車察看動物也沒送醫、報案,違反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遭罰3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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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照片中可見,黑狗遭猛烈撞擊,整個嘴巴都在流血,由路過民眾先帶到一旁,避免又遭車子撞擊。可憐的狗狗沒有救活,不幸傷重死亡。
動保處表示,肇事民眾說自己當時趕著上班,而且行駛過程中與左側車輛並行,沒注意到狗狗跑到路中不慎撞上。由於肇事民眾知道自己撞到狗狗,卻沒有下車查看、報案與就醫,明顯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使動物受傷害之行為人,應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違者依同條例第18條第1款,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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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查閱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該民眾多次變換車道,且與旁側車輛併行,因此在發現犬隻時不注意直接撞上。動保處目前也在周邊住家、商家詢問釐清該犬隻是否為有飼主犬隻或是流浪犬隻。如果發生在飼主未使用繫繩且疏縱犬隻的情形下,而導致飼犬遭撞傷,飼主也可能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如在路上發現動物時,請減速慢行,如遇突發狀況不慎撞傷動物時,也應盡快將動物送醫並通報動保處,不可無視動物生命,置之不理,以免涉及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而遭受裁罰。另外提醒飼主勿放養犬隻或未使用繫繩使犬隻在馬路亂竄,易發生危險也會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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