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韋辰/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近日接獲兩起違法販售保育類產製品的通報案件,並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聯合稽查,發現所販售產品為贗品,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對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行為,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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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指稱李姓男子在網路上販售保育類玳瑁產製品,經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後,確認為人造加工品。李男坦承商品為贗品,並虛偽標示其為「真的玳瑁龜殼」或「玳瑁包框珠寶盒」。
動保處表示,另一案由查姓男子於網路販售疑似犀牛角產製品,經鑑定後確認為由牛角或其他動物蹄製成。查男亦坦承其販售的商品為贗品,並虛偽標示商品為「犀牛角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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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與查男均表示,這些商品未成功販售或獲利,且不知虛偽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已違法。但動保處強調,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責任,故依法分別處以15萬元罰鍰。
動保處提醒民眾,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合法取得的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於取得後一個月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違者將依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此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行買賣、展示或在公共場合陳列;違反者將依法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50萬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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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再次呼籲,販售保育類產製品,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檢具相關合法取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虛偽標示商品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違反第48條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民眾應謹慎辨識商品來源,切勿以身試法,避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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