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小組/綜合報導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6日下午2時於南方澳內埤路民宅查獲鯨豚肉一批,經通報宜蘭縣政府到場採樣記錄約1372.3公斤,該批鯨豚肉已先行處理完畢並冷凍冰存,現場採集之相關樣品已送交專業鑑定,以釐清本案鯨豚之物種。本案涉嫌人已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依法辦理。
▲海巡查獲私宰鯨豚。(圖/海巡署提供)
鯨豚(含產製品)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如有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鯨豚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宰殺買賣。(圖/海巡署提供)
近日屢有違法獵捕或買賣鯨豚(含產製品)遭查獲之情事,餐飲業者向漁民購買、販賣或為消費者代客料理等,獵捕漁民、餐飲業者與消費者皆觸犯上開法令,縣府呼籲民眾應重視海洋資源保育,切勿以身試法。
因全球氣候變遷、海洋污染加上人為獵捕等原因,造成海洋生物資源枯竭,顯示整個海洋生態的危機,海洋生物保育是為了維持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完整,確保海洋資源的永續,呼籲大眾從自身做起,拒絕購買、拒絕食用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留給下一代豐富的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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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的鯨豚已經過處理並冷凍保存。(圖/海巡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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