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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擬繼續飼養寵物新規定!5/1起需提供「病歷摘要」+血檢證明書

▲5/1起臺北市市民如欲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時 須提供病歷摘要(圖/台北市動保處提供)

▲香草的原飼主因搬家無法飼養,將牠送至動物之家等待認養。(圖/台北市動保處提供,下同)

記者林韋辰/綜合報導

台北市政府昨日公告修正「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第3項規定,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民眾在送交動物收容時,需提供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此舉旨在落實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讓新飼主更了解寵物健康狀況,並確保動物在送交動物之家時能獲得妥善的醫療照顧。

動保處表示,過去修法前,飼主在將無法繼續飼養的動物送交動物之家時,並不會主動提供動物的健康狀況,導致獸醫師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去察覺動物是否患病,如患有慢性疾病的動物也可能因此無法即時獲得妥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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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源於台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第4屆委員去年的建議,認為動物收容所應嚴格要求飼主負起動物保護法的責任,除須完成動物絕育、狂犬病疫苗施打及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外,應善盡告知動物健康狀況之義務。

▲▼5/1起臺北市市民如欲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時 須提供病歷摘要(圖/台北市動保處提供)

▲紅貴賓「寶寶」因與飼主家中新生兒不合,所以被送至動物之家等認養。

動保處呼籲,飼養寵物前應先評估是否能夠照顧牠們一輩子,並負起飼主責任。如遇到無法繼續飼養寵物時,建議先詢問親朋好友是否意願接手飼養,真的無法尋得認養人時,可向動保處申請不擬繼續飼養動物。動保處並提醒,如將動物送交動物之家,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被裁罰終生不得認養收容所動物及辦理寵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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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動物保護台北市政府飼主責任修法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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