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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山區浪浪!農委會禁止再用「山豬吊」 違者最重處7.5萬

▲為保護山區流浪貓狗誤踩陷阱導致截肢、喪命,農委會宣布自1日起禁用獸鋏及山豬吊。(圖/資料照)

▲為保護山區流浪貓狗誤踩陷阱導致截肢、喪命,農委會宣布自1日起禁用獸鋏及山豬吊。(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南投報導

南投縣山區居民為防止山豬、山羌入侵住宅或農田,常會設置獸鋏或是俗稱「山豬吊」的套索式陷阱,但也因此波及許多流浪貓狗,誤踩陷阱的浪浪,在沒有及時被發現、治療的情況下,往往落得被截肢的命運。為避免更多類似案件發生,南投縣政府表示,農委會公告1日起禁止使用獸鋏或山豬吊捕捉動物,違者可處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縣府呼籲民眾勿存僥倖,以免受罰。

南投縣府表示,早期獸鋏取得方便,不少鄉親在香蕉園、農園區旁設置陷阱防止農作物遭老鼠、山豬或野生動物侵擾,因頻繁發生貓狗誤踏獸鋏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自2011年起動物保護法已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陳列及使用捕獸鋏,在農委會及各縣市政府查緝下,貓狗因誤踩獸鋏而受傷之案件已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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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使用套索式陷阱來捕捉動物之現象有增加的趨勢,此種製作購買方便、材料便宜的套索式陷阱即俗稱「山豬吊」,於第一時間雖不會傷害到誤中陷阱之犬貓,但犬貓為掙扎逃生可能扯斷或自行咬斷肢體,或因無飲水、食物而活活被餓死。因案件頻傳,動保團體呼籲應禁用「山豬吊」。

▲許多浪浪被獵人發現誤踩陷阱時,已奄奄一息。

▲許多流浪貓狗被獵人發現誤踩陷阱時,已奄奄一息。

縣府指出,農委會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1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的套索陷阱捕捉動物,即不得使用「山豬吊」。即日起非法使用獸鋏或山豬吊捕捉動物,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可處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另外,若因使用獸鋏或山豬吊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依同法第2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若為獵捕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或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之非保育類動物,或是為保障原住民文化及祭儀傳統,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或第21-1條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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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農委會南投山豬吊浪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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