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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犬新規上路懶人包 台灣7年後將無幼犬「代養取代領養」

▲防比特犬傷人!飼主未辦寵登最高罰25萬 新北加開訓練課程。(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比特犬未來將限飼主領回,或是「代養」。(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記者李依融/綜合報導

台灣比特犬新政策正式上路,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整理出相關細節,幫助民眾更了解,而未來收容所內的比特犬將以「代養」的方式媒合取代「領養」。

一、3月1日起比特犬飼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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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犬、美國比特鬥牛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自111年3月1日起不得飼養或輸入,且3月1日前之持有者,須於112年2月28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備查後,才能繼續飼養,並且不得繁殖。意即3月1日後能購買或飼養前面3個犬種的人,僅限辦理登記備查的原飼主,以及曾經飼養過比特犬的人,且一律不得繁殖。

二、繁殖業者還可以繼續販售嗎?

3月1日前就有經營繁殖前面3個犬種的「比特犬繁殖業者」,可將3月1日前擁有的比特犬做為種犬,繼續繁殖並販售,依照現有規定7年內最多可以生7胎,但這些種犬生下來的後代不能再繁殖。

▲▼比特犬。(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灣6、7年後若還有幼年比特犬,可能就是非法繁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三、販售對象是誰?

販賣的對象僅限曾經飼養過比特犬的人。所以經過推估,「比特犬繁殖業者」在6、7年之後就沒有比特可以繁殖、販賣(依照現有規定7年內最多可以生7胎),如果屆時在市面上還有看到比特犬買賣,就有可能是非法繁殖。

四、現有合法繁殖場比特犬有多少隻?

根據農委會資料,目前繁殖場(不含非法繁殖場)的比特犬數據如下。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公7隻、母15隻。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公1隻、母1隻。比特犬公15隻、母16隻,目前分散在約10家繁殖場。這32隻比特犬之後所生出來後代將禁止繁殖。

▲▼新竹咬死人比特犬。(圖/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提供)

▲未來比特犬僅限飼主領回,或是交由有經驗者代養。(圖/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提供)

五、只能以「代養」替代「 領養」原因

公立動物收容所的比特犬3月1日之後「領養」資格只限「原飼主」,但考慮收容在動物收容所的比特犬動物福利,故農委會以「代養」方式作為彈性作法,避免比特犬沒人領養時而終身關養在動物收容所裡面。

六、代養比特犬資格

代養資格則限制一定要養過比特犬的人,犬隻所有權還是屬於公立收容所。

七、比特犬無法被領養原因

比特犬為何不能被「領養」,是基於動保法第12條第4項的限制,條文「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寵物登記=申報備查 比特犬合法續養「超簡便手續」速辦理。(圖/高雄市動保處提供)

▲寵物登記就是申報備查,許多飼主在期限前帶愛犬申報。(圖/高雄市動保處提供)

八、全國現有登記比特犬隻

根據農委會最近公告,全國已登記比特犬3722隻,將專案催促飼主登記,未登記者最高罰新台幣1.5萬元,至2022年2月28日未登記,將開罰5萬元到25萬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彙整全國22縣市迄今完成登記、備查的比特犬共3722隻。包括高雄市475隻、屏東縣451隻、台中市355隻、台南市318隻、新北市263隻、宜蘭縣67隻、花蓮縣240隻、金門縣66隻、南投縣130隻、屏東縣451隻、苗栗縣157隻、桃園市204隻、高雄市475隻、基隆市24隻、連江縣2隻、雲林縣148隻、新北市263隻、新竹市31隻、新竹縣69隻、嘉義市29隻、嘉義縣123隻、彰化縣188隻、台中市355隻、台北市139隻、台東縣219隻、台南市318隻,以及澎湖縣24隻。

另外5種危險犬種,畜牧處統計,迄今登記隻數,日本土佐犬28隻、紐波利頓犬67隻、阿根廷杜告犬116隻、巴西非勒犬0隻、獒犬1759隻。

▲▼比特犬「索爾」恐終生住收容所。(圖/翻攝自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屏東比特犬索爾在期限前已找到領養人。(圖/翻攝自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相關法條】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12條 第四項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14條 第二項
前項收容動物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
第36條第一項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農委會
彙整: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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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比特犬比特犬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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