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想領養貓,卻要簽下違約就罰30萬元的切結書才拿領養。(圖/示意圖,與本文無關/翻攝自CC0圖庫)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收容所中許多流浪動物無家可歸,只能在狹小的空間度過餘生,因此許多人都呼籲「領養代替購買」,給這些動物一個機會。對此,有網友表示,他打算領養貓時,竟遇到送養人要求簽下15條契約的情況,且違反規定就要罰款30萬元,讓他忍不住PO網抱怨。
這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表示,他最近想養貓,也覺得應該以領養代替購買,沒想到尋找到理想、順眼的貓後,送養人竟要他簽下有15條約定的切結書。
其中,原PO無法接受,切結書第11點提及「送養兩星期內,送養人有權決定認養人不適合飼養,並收回已送養之動物」,因為11點容易觸發到第14點「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應給付送養人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30萬元整並放棄上訴權」,等於送養者可用11點收回寵物,再用14點罰款,「只要你爽,你就有權決定我不適任?」。
▲切結書內容如上。(圖/翻攝爆料公社)
網友看完紛紛留言,「可能是送養招財貓的概念吧」、「所以每天說什麼領養代替購買的,阿要領養毛一堆感覺就煩」、「就是這樣才越來越多人乾脆用購買」、「路上撿一撿就一堆貓了,搞這些有的沒的,難怪一堆人要用買的」、「有30萬我幹嘛不去紅燈區認養小野貓,真的會翻跟斗的那種」、「切結中註明要打要去他居住地打,如果你要告,你要去他所在縣市提告,光跑法院就跑死你」、「建議直接去收容所領養,我雖然是動保團體,但是在許多送養人的標準,我也是不合格的」。
也有人說,「大家只看違約賠償30萬就高潮。請問愛媽寫的合約書有那條是不合理的,試養兩星期,愛媽認為不合適有權帶回,很正常阿。3個月定期拍照,生病要送醫,不想養,可退養,不要隨意亂丟,這不是最基本的嗎?就算賠償金寫100萬照合約走很難嗎,拜託版主去收容所領養吧,不然麻煩自己救援自己撈」、「只要你不違反以上條款,30萬那條就不會成立,在怕什麼?你不會知道當送養之後遇到不良認養人導致貓咪喪命,愛媽們的心會有多痛,自責是跟隨一輩子的,每一次送養都是關係著每一隻貓的貓生是否幸福,請不要這樣公審,等你們自己踏上這條路就會知道為什麼該有這張切結書,真的不喜歡這種方式不喜歡簽這張,可以自己去路邊撈或是去收容所領養,還是有很多浪孩等待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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