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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鬧鬼逃家 港六旬翁活活餓死10隻狗…判刑1年+罰1.5萬

▲自2011年10月以來,香港警務署開展「動物守護計劃」,提高打擊虐待動物的成效。(圖/取自香港愛動物協會官網)

▲自2011年10月以來,香港警務署開展「動物守護計劃」,提高打擊虐待動物的成效。(圖/取自香港愛動物協會官網)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68歲老翁陳勝昌於香港元朗大棠路南坑村的屋內,飼養了18隻狗與1隻貓,日前鄰居發現其住宅傳來惡臭,且多日未見主人遛狗,於是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發現,屋內共有10隻狗遭餓死,且屍體腐爛,其餘8隻狗和1隻貓挨餓多天,缺乏營養;陳男坦承8項無牌蓄養狗隻罪,及涉嫌1項虐待動物罪,遭法院判12個月監禁,並罰款4000元港幣(約台幣1萬5000元)。

據了解,陳姓老翁因身體疼痛,懷疑家中鬧鬼,便拋下十多隻動物不管而離家。梁姓法官指出,不幸死亡的10隻狗「步向死亡時經歷漫長痛苦」,活下來的貓狗也身受極打擊,若被告臨走前將貓狗放生,可避免其遭受此痛苦,故被告罪行成立,須受到法律制裁。

依香港領取狗隻牌照法例規定,「凡飼養5個月大或以上的狗隻,狗主必須申領牌照。」飼主可在為狗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或植入微型晶片時一併辦理有關申請。狗主「可於漁護署轄下的任何一間動物管理中心及發牌中心領取牌照,亦可透過已註冊的私人獸醫診所或愛護動物協會代為申請」,如狗隻易手或畜養人的住址有變,主人須在5天內通知漁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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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辯方稱被告在第一時間認罪,表現其悔意,目前已住在老人安養院,再犯機率不高。被告曾目睹貓狗在街上受虐待,於心不忍便領養貓狗,但遭法官駁回。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殘酷對待動物或讓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均屬違法。過去也曾發生過許多相似案例,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指出,「2016年7月,督察揭發一宗殘酷對待動物的個案,13隻小狗被飼養在屯門工廈單位內,環境惡劣。」隔年1月,狗主承認1項「殘酷對待動物」及1項「沒有為狗隻領牌」罪名,被判入監2星期及訓款500元港幣(約台幣1800元)。

▲13隻小狗被飼養在屯門工廈單位內,環境惡劣 。(圖/取自香港愛動物協會官網)

▲13隻小狗被飼養在屯門工廈單位內,環境惡劣 。(圖/取自香港愛動物協會官網)

關鍵字: 虐待動物領養領養動物動保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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