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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飼主抱貴賓狗跳海 稱受到「神明旨意」把狗壓到水中涉虐待

▲▼女飼主抱貴賓狗跳海 稱受到「神明旨意」把狗壓到水中涉虐待。(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貴賓狗被飼主壓入水中險些溺斃。(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記者闕雁琳/綜合報導

新北市老梅派出所日前接獲報案,一名女性帶著飼養紅貴賓跳海輕生,現場救生員、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人員,皆於現場目睹飼主把狗壓到水中,試圖讓狗溺斃,救生員見狀立刻前去處理。該犬溺水後健康情況不佳,經過緊急救護處置後方才恢復意識。新北市動保處依據動保法第6條及第30條規定,飼主涉及傷害動物,處1萬5元罰鍰,飼主不得飼養該犬隻。

據了解,該名謝姓飼主自稱是受到神明旨意,帶著其飼養紅貴賓跳海輕生,所幸謝女無大礙,消防救護人員檢視謝女並無外傷,由警員將謝女帶回派出所安撫,並通知家人前來接回。新北市動保處與台灣浪浪驛站動物緊急救援協會合作將犬隻送醫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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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飼主抱貴賓狗跳海 稱受到「神明旨意」把狗壓到水中涉虐待。(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目前犬隻由動保處持安置,續觀察健康情況。(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謝姓飼主已涉及虐待動物,動保處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要求飼主負擔該犬急救費用,犬隻出院後經動保處獸醫檢查,雖無生命危險,但仍需持續觀察其健康情形。動保處表示,謝姓飼主因想不開欲尋短,帶著飼養紅貴賓一起跳海,造成動物身體與心理嚴重傷害,依據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使動物受傷害之加害人,應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動保處必要時得強制送動物就醫,動物加害人或飼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雖然飼主及犬隻皆幸運獲救無生命危險,但傷害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除依法處罰外,飼主亦不得飼養該犬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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