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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流浪貓「重擊腹部致死」 他判拘役50天不予緩刑+罰23萬元

▲▼貓,貓咪,寵物。(圖/達志/示意圖)

▲男子虐死領養流浪貓判拘役50天併罰23萬元確定。(圖/達志/示意圖)

文/中央社

台北市一名趙姓男子領養流浪貓「花生」後攻擊牠腹部多次,導致牠傷重死亡。二審考量趙男輕蔑動物生命、未獲和解,10日依動物保護法判趙男拘役50天,併科罰金23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家住台北市的趙姓男子於民國108年5月間,向台北市支持流浪貓絕育計畫協會領養流浪貓「花生」及「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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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0月間,趙姓男子於內湖區住處以不詳方式攻擊「花生」腹部等處多次,讓「花生」遭受多發性鈍力傷致多發器官與組織頓創出血、壞死,終因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死亡。

趙姓男子犯後通知協會「花生」死亡,並將遺體送交寵物殯葬業者準備火化。協會趕緊領回遺體,並交由台北市動物保護處安排解剖確定死因,協會因而發現「花生」遭虐死。

一審考量趙男觸犯動物保護法的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審酌趙男輕蔑動物生命,犯後否認犯行等,判處拘役50天,併科罰金新台幣23萬元。

檢方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趙男則以上訴後坦認犯行,且有意與協會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10日駁回上訴,仍判趙男拘役50天,併科罰金23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天,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協會無和解意願,本件和解未能成立,趙男未彌補協會並獲取諒解,此部分與原審量刑時的情況並無不同;審酌趙男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情,基於平衡趙男與協會利益立場,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予以維持,且不給趙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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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流浪貓領養虐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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