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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野生鳥類 動保團體肯定林務局野保法修正案


▲專業捕鳥人在收割後的稻田捕鳥,為了提供商業需求而非農業野鳥防治 。(圖/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野鳥學會 提供)

記者邱美婉/整裡報導

台南含西港開仙真宮因將活鳥塞進神像內挨轟引發社會關注,實際上在台灣不論觀賞用的寵物鳥或以宗教團體需求之放生鳥,在不法捕捉與商業販賣行為下,本土繁殖的留鳥及過境的遷徙鳥類均深受其害。林務局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中,新增多項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卻受到業者抗議。動保團體24日共同召開記者會,表達支持並肯定草案內容。

野生動物保育法自1989年公布以來,僅能管制保育類野鳥的捕捉與販賣,對於一般類野鳥則無法有效管理。林務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6條第2項公告「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新增經營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場所之管理規劃書與資格等多項相關規定,引發部分販賣業者質疑修正草案扼殺其商機,24日前往農委會抗議,要求協商。

動保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立委田秋堇、台北市野鳥學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同一時間也共同召開記者會,表達支持並肯定草案新增的多項重要規定。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業者過去從事野生動物繁殖販售幾乎不受任何規範,國內飼養雞、鴨、牛、豬等畜禽業者都要依畜牧法取得畜牧場登記證,就連寵物犬的繁殖買賣也需符合動保法規定,取得特定寵物業登記許可證,並定期接受官方查核評鑑,何以飼養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營利者就可以不受法律規範?

 
▲野保法第17條規定,只能在地方政府核准開放獵捕區域、並取得合法獵捕許可後才能捕捉一般類野生動物。但長久以來,抓鳥人四處違法張網捕捉,而鳥店也違法收鳥販售。(圖/取自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而根據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灣大學生態演化研究所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合作的台灣繁殖鳥大調查來看,自2009至2012年間,移出保育類名錄的3種特有種鳥類之族群量均顯著的下降,而保育類之台灣畫眉(Garrulax taewanus)族群量則無顯著的變化,顯見野生動物保育法對保育類鳥類能夠發揮有效地保護,但對一般類野生動物並無顯著的保護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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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常見冬候鳥,在每年秋季遷徙抵達時,捕鳥人也同時伺機捕捉這些疲累的朋友。寵物業者的販售行為除了影響野鳥族群之外,許多外來進口的鳥類的逸出,也造成嚴重的外來入侵種問題。任何忽視野生鳥類生存權益之不法捕捉與商業販賣,包含以欣賞為目的之寵物鳥或以滿足宗教團體需求之放生鳥,無論是在本土繁殖之留鳥或者不在臺灣繁殖之遷徙鳥類均深受其害。

林務局依公告之「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確要求業者其動物來源必須合法,並應遵守飼主責任,以解決長久以來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販售的亂象。動保團體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宗旨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本次修法與管理辦法之修正完全符合野保法之宗旨,除有助野外物種保育外,更能提升人工飼養野生動物的動物福利,其積極作為非常值得肯定。


▲林務局回應業者陳情「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內容。(圖/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野鳥學會 提供)

更多相關資訊請參考:
你賣的鳥打哪來?反對違法捕捉、販賣野生動物!

關鍵字: 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林務局野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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