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照到夏姓婦人將貓咪裝在大箱子裡放置在動物醫院前。(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資料照片)
寵物小組/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夏姓婦人將養了15年的貓咪丟棄在未營業的動物醫院門口,後來貓咪虛弱過世,動保處裁定這是棄養的行為開罰3萬元,但婦人主張「我的本意不是棄養,應該要有人救這隻貓」提出行政訴訟,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裁罰。
動物醫院助理去年(2016)4月24日晚間回到院內照顧住院的動物,卻發現下班時已經拉下的鐵門被人放了一個大紙箱,打開才發現有隻虛弱的老貓和罐頭飼料,調閱監視器才發現夏姓婦人趁著醫院下班時間將放在這裡,並留下紙條「請愛心人仕收養貓」。醫院向動保處通報,動保員隔天到醫院將虛弱得無法站立的貓咪帶回安置,然而貓咪年紀大狀況又差,幾天後過世了。
動保處請金城派出所警員協助調閱監視器,追蹤到棄置貓咪的夏姓婦人,對方表示貓咪已經養了15年,因為年老虛弱,其他醫院建議安樂死,而本身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醫藥費,又不希望貓咪在家往生,才會放在醫院門口希望有人帶回家。動保處判斷這已構成棄養,依《動保法》裁罰3萬元,然而夏姓婦人卻反提行政訴訟。
根據判決書,夏姓婦人是重度身障者且為低收入戶,平時生活困苦,但幾個月來花費心思、積蓄來照顧貓咪,當晚她的兒子見到一名遛狗男子經過,認為貓咪會被「善心人士」認養於是離開。他們對法官表示,「有留字條和飼料,不是惡意棄養,本來想說如果沒有人認養,就要把貓帶回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夏姓婦人將貓留在醫院前的時間大約是晚上9點半,還是醫院的營業時間,而且有留字條、放飼料,最後貓咪也被醫院收留,「確實預估醫院得以適時處理貓隻」,並採信她並非惡意棄養,除非新北市動保處能進一步證實夏姓婦人主觀的故意過失,否則應撤銷處分不予以裁罰,全案可再上訴。
▼貓咪年事已高又太過虛弱,不久後仍過世。(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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