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貼出小貓合影,右邊便是他一直放不下的咪咪。(圖/PTT原文網友授權提供,請勿隨意翻拍,以免侵權)
寵物小組/綜合報導
既然決定要養了,就不應該棄養!一名網友在PTT上發文表示,國小五年級時,媽媽撿了2隻小貓回家,不料養了2個月就因爸爸嫌煩而要他「放生」其中1隻,讓他至今想起仍舊心痛又懊悔,「當初怎麼不大哭大鬧的跟父母說我不要,我怎麼這麼乖乖聽父母的話。」
這名網友指出,當時媽媽在住家樓下看到一群小貓,覺得可愛就抱了2隻回家,「我爸就說養兩隻太煩了,只准養1隻就好,另1隻放生,我媽就選1隻說花色比較好看的。」然而,在他心中,其實比較愛另外1隻「咪咪」,「因為叫牠的名字咪咪牠都會回應我。」
「後來不知怎的我就乖乖聽父母的話,看著咪咪被丟回大樓樓下。」隔了幾天,爸爸看到咪咪在樹叢中淋雨,心生不忍,又將牠帶了回來,想不到搬家後爸爸還是堅持要丟掉1隻貓,「我父母就開車載著咪咪丟到鳥松區一間馬路旁的廢墟屋簷下,我看著孤單嬌小的身軀走著,當下也許只有點難過卻也沒多說什麼。」
這一幕從此烙印在這名網友的心中,「直到這幾年,我卻時不時就想到那隻被丟棄的咪咪,牠還這麼小,怎麼忍心就這樣丟掉,且牠都已經習慣吃飼料了,這樣突然棄養還能活嗎,根本是要牠死吧!」他懊悔寫道,不懂為何不能幫小貓找個好人家,而是選擇棄養,「當然現在這隻貓早已死了,不知是棄養的幾天後,還是幾個月或幾年後。現在只要想到就忍不住的落淚,很恨父母那時對小動物這麼的無情,只覺得心好痛好難過。」
文章PO上網,鄉民們紛紛留言,「看完也覺得難過...QQ」、「加油,小時候無能為力的長大後靠自己的能力補回來!」、「老一輩真的很愛放生,簡單省事又不用擔負殺生的罪名,根本華人阿Q本性」、「話說同樣一起被抱回去 別人過得幸福只有自己被丟出來挨餓受凍,不知道咪咪臨死前心裡的感受如何呢?」
也有一派認為,上一代本來就不像現代這樣把寵物當小孩養,「大部分人的爸媽都是從物資缺乏的年代走過來的,你說他們的環境會教育他們疼貓疼狗嗎?用現在的價值觀罵他們狠心又公平嗎?」、「以前的人觀念就是這樣啊,至少從我們開始改變」。
現今《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若隨意棄養動物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棄養導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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